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此类工作,以防止通过食品传播疾病。
2、答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主要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医疗等易感染或易传播的行业。解释:职业范围概述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职业限制,主要是为了控制乙肝病毒的传播风险。
3、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直接为顾客服务、饮用水生产及管理、托幼机构保教、特定行业服务人员以及献血、器官移植等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相关职业。乙肝病毒是一种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传播的病毒,它对人体肝脏造成损害。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此类工作,以防止通过食品传播疾病。
2、答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职业主要包括食品加工、餐饮、医疗等易感染或易传播的行业。解释:职业范围概述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职业限制,主要是为了控制乙肝病毒的传播风险。
3、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直接为顾客服务、饮用水生产及管理、托幼机构保教、特定行业服务人员以及献血、器官移植等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相关职业。乙肝病毒是一种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传播的病毒,它对人体肝脏造成损害。
4、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同样,他们也不能从事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职业,如餐饮、美容、保育等。 此外,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与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相关的工作。 他们也不得直接参与化妆品生产工作。
只要肝功是正常的,没有其他的不宜办理健康正的情况,乙肝小三阳是可以从事餐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是:1 2010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业,并宣布取消厨师、餐厅服务员等四类职业人员上岗前的乙肝项目检测及门槛。
小三阳(俗称乙肝)患者是可以从事餐饮行业的,餐饮行业需要健康证,而办理健康证没有规定检查乙肝的项目。我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关于乙肝的法律法规: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指导意见: 乙肝小三阳属于病毒性肝炎的一种,是不能办理健康证的。但是目前有的地区,肝功能正常的小三阳只要不从事餐饮、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是可以办理健康证。
问题分析: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大三阳和小三阳,但肝功能是正常的,也是具有传染的可能性的。 意见建议: 乙肝病毒携带者当免疫力下降或乙肝病毒复制活跃时,有可能导致肝脏损害,传染性会更大,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是不能从事餐饮行业的。
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办理从事餐饮服务的健康证,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乙肝病毒DNA呈阳性,因为有传染性,就不能办健康证。注意事项 总的来讲,乙肝小三阳只要是肝功能正常,没有明显的肝炎发展,其他无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都是可以办理健康证的,不过餐饮等行业乙肝携带者是严格禁止从事的。
如果所在行业是食品、药品等,并且有明文规定乙肝劳动者不能从事该岗位的,用人单位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447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会传染的,通过血液、精液传染。你可能理解错了,一般接触不会传染。只要口中没破,不出血接吻也不会传染。现在企业招工不能以乙肝为理由拒绝入用。但特殊行业除外。比如食品、餐饮等行业。药品行业要看你 在哪个岗位。对药有接触的肯定不行。
2、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对于本人患病后,确实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或不宜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必须向患者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并应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4、小三阳(俗称乙肝)患者是可以从事餐饮行业的,餐饮行业需要健康证,而办理健康证没有规定检查乙肝的项目。我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