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案(保健食品与药品共线生产)
发布时间:2025-04-18 浏览次数:25

保健食品混放处罚依据

1、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区域的说法,正确的是()。

4、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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